俗话说:打架不会有最终的赢家,打赢的人要坐牢,打输的人要住院。在现实生活中,由言语争执引发的肢体冲突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的案件却屡见不鲜。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名代驾因争夺客源打架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同在南阳市宛城区某酒店门口做代驾,因拉客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撕打中,胡某将高某头部、面部等多处打伤。高某系残疾人,假肢当场脱落。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公安部门处罚500元、行政拘留11日。高某就医于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7天,后经司法鉴定,其误工期4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5日。高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胡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的行为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与被告撕打,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事实与原告受伤情况,酌定被告胡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高某承担30%。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费12455.21元。双方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只是因代驾拉客问题而引发不快,如果当时双方都能够多一份宽容、少一分埋怨,这起纠纷本可避免。但因双方的冲动,从口角争执进一步演化为肢体冲突,为此,胡某除了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外,还要向高某赔偿一定经济损失,而高某也受伤住院,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一定伤害。
一时的冲动给两人都带来了沉痛的教训,打架的行为损人不利己,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造成严重后果乃至触犯刑法的,还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大祸。(杜明 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