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傻傻分不清,不知道自己出的钱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往往产生纠纷。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经营了一家砂石公司,效益不错。2020年,李某向张某出资30万元,有意参与砂石公司经营。一年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投资款退款保证书》,载明李某不参与公司管理,张某每月按2.25万元支付合伙收益,若逾期则每月按3万元标准支付,
李某依约出资,张某也兑现承诺,先后多次向其付款,累计支付20余万元。后,张某不再支付收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其投资款30万元,并自张某出具退款保证书之日起按照每月3万元标准支付原告合伙受益。
法院判决: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出具的《投资款退款保证书》虽显示原告出资的30万元为投资款,但保证书中仅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相应风险,不符合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特征,故本案应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合伙分红收益实为利息,该约定过高,超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计算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二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协议。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常常会有资金出借方为获取高额收益,绕开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与资金使用方签订合伙协议,这种合伙协议往往会约定固定分红、不承担风险等。如产生纠纷,法院会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双方究竟是合伙还是借贷关系。对此,法官建议有投资或寻找投资意向的当事人,商谈合伙投资时,按照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规范合同约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杜明 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