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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区法院: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收受彩礼是否返还?

南阳卧龙区法院: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收受彩礼是否返还?
2023-03-30 15:43:05 来源:中华网河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然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蒲山法庭却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母亲的见证下,未成年女儿与原告签订婚约,并收取了5万余元彩礼,被依法判决返还。

张某与王某丽(未成年人)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2月,双方商议订婚一事。同年12月9日,张某使用其父亲的银行卡在南阳市万德隆购物中心消费7926元,用于为王某丽购买衣服,其中4000元为王某丽的母亲贾某充会员卡使用,当天,张某在南阳市珠宝店为王某丽购买金首饰花费24500元。

2021年12月15日,张某与王某丽按照农村俗在张某家中举行订婚仪式,在双方和主要亲属及媒人的见证下,张某的母亲将30000元礼金、一个金镯子、一条金项链(含挂坠一个)、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见面礼2000元、压箱礼2000元及给王某丽购买的衣服一并交付给贾某。订婚后,张某与王某丽未共同生活。后因张某认为王某丽在订婚后与异性同学有联系,便将王某丽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款、金饰和其他费用共计73826元。

王某丽及其母亲不同意张某的主张,称双方订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出现的误会已经解释清楚,结婚之日已商定。再者,当地的彩礼一般是十几万元,多的高达几十万元,故原告张某在订婚时给被告的财物不是彩礼,是纯粹的赠与行为,被告不应返还任何财物。且按照当地婚俗,双方订婚后不可悔婚,在被告王某丽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张某在结婚之日前一个月突然悔婚,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张某单方恶意悔婚,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丽与原告张某订婚时,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订婚时年仅16岁,对于人生和社会的认知仍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因原告张某及被告王某丽在订婚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后不能妥善的处理,对于婚约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张某向被告给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与王某丽缔结婚姻关系,给付财物时,张某和王某丽及其近亲属和媒人均在场见证,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双方解除婚约后,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上述彩礼。结合原告购买衣服所花费的数额,应当属于原告对被告王某丽的一般赠与,且购买的衣服具有专属性,系被告王某丽的个人物品,故不再予以返还。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压箱礼、见面礼,系因订婚风俗为表达感情所支付,应当属于一般赠与,不再予以返还。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3万元及金饰,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惯,婚前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和贵重物品。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以酌情返还。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当地的俗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彩礼应包括但不限于聘礼、改口费及首饰、交通工具的贵重财物。对于彩礼数额的标准,一般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衡量,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本案中,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旧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存在严重过错。且我国民法典规定,严禁借婚姻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为其订立婚约并参与接收彩礼款,应与子女共同偿还。(供稿:丁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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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