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养儿女小,儿女养父母老”,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老人含辛茹苦将儿女养育成人后,却享受不到儿女的赡养,晚景凄凉。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马某今年 85 岁高龄,生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四个子女均已经各自成家。马某为四子女操劳一生,娶妻送嫁,如今到了古稀之年,本应该安享晚年,但原告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几个子女给付赡养费。四个子女曾协商一致每月各向原告支付100元,但是自2022年6月起四个子女因为给付赡养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并产生矛盾,之后的赡养费一直未支付,致使原告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经镇村调解后四被告仍然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马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00元基本赡养费;医疗费、房屋修缮等大项支出费用由四名被告平均分担;日常生活中,四名被告按月履行轮流照顾义务,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时按周履行轮流照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层面的集中体现。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任何条件。对已发生的因赡养产生的费用应共同承担,对以后的赡养问题,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上,共同赡养或轮流赡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四被告每月向原告马某支付200元赡养费;马某将来产生医疗费除去报销实际支付的部分由四被告平均负担;日常生活中酌定四被告每月轮流到原告家中照看陪护原告四天;在原告生病住院或者不能自理时四被告应当轮流照料,轮流顺序与时间原告可与四被告进行另行协商。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多少老人,终日孤独寂寞、日夜盼望。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希望天下的子女能都“常回家看看”,愿天下所有的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供稿:丁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