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向法官表达诚挚谢意:“感谢你们的努力,为我们挽回了一大部分损失。”
2022年4月,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原告马某给被告赵某一家订婚礼金、彩礼等共计205500元。2022年5月,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由于被告赵某年纪较小,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后被告赵某因事返回娘家后便没有再回到原告家中。原告马某一家见被告赵某不肯回家,便要求退婚,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一家返还彩礼。
沙堰法庭何霞法官接到案件之后,当即给原、被告打电话了解整个案件的相关情况。经过与被告赵某一家沟通得知,赵某患有精神疾病,情况时好时坏,但在订婚之前被告赵某一家已经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了原告马某一家,马某一家也表示接受,赵某现在不肯回马某家是因为旧病复发了,现在马某以此要求退婚并返还彩礼,他们很难接受。承办法官在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整个案件事实情况十分清晰,双方之间的矛盾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随即决定安排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
原、被告到庭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双方普及了有关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有关彩礼方面的民风民俗,并结合原被告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各自的家庭现状等进行了细致地沟通,被告方同意对彩礼进行适当的返还。但在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上,双方有着较大的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见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开展“背靠背”调解。在与被告单独进行沟通中得知,被告赵某一家并非不愿意全额偿还彩礼,只是由于赵某本身就有疾病,为了治病家中条件也不是很好,确实没有能力全额返还彩礼。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又与原告马某一家进行沟通,向其表明被告赵某已经与原告马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赵某家庭比较困难,且原告家也知晓赵某的病情。最终马某同意赵某一家归还130000元彩礼,该案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
男方下聘,女方纳彩是自古就有的习俗,代表男方求娶女方的诚意,亦是对女方父母的尊重,至于彩礼的多少可根据当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而定,但若因高价彩礼而产生“买卖婚姻”则是不可取的。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的,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接受彩礼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彩礼。
婚姻不是儿戏,而是一辈子的陪伴和相互扶持,是一种在责任引导下永恒的感情。广大青年朋友要认真谨慎对待订婚及结婚事宜,不能将结婚看做“任务”,不能为了结婚而结婚,好的感情是需要时间去磨合和验证的,不能急于求成,应该多去尝试、了解和磨合。同时,父母及亲属应对年轻人的婚恋态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干预,多一些引导,少一些催促,让他们能够正确看待爱情和婚姻,从而更好地走向幸福生活。(供稿:乔统 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