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之后经济陷入困境生活困难,还能要求对方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吗?为及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高效妥善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协议如下:双方生育两个孩子,长子(8岁)和长女(6岁)都归男方张某抚养。女方刘某不支付抚养费,女方享有探视权,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现因男方张某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抚养孩子出现困难,遂以长子长女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刘某给付两个小孩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张某与刘某离婚时约定长子长女的抚养费全部由张某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刘某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社会生活水平及两个小孩的学习生活需求的提高, 仅张某一人抚养已不能满足小孩的需要。刘某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理应承担其抚养教育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尽量为两个小孩创造良好的成长及学习环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因无法查明被告固定收入,两个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可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纯收入的 45%给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每年12月25日前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纯收入的45%支付婚生长子和长女的抚养费,直至两个小孩年满18 周岁为止。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杜明 郭贝 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