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豫剑执行”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局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3月28日,在该院执行局干警彭帅耐心释法明理下和解执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梁某与刘某商议合伙购买货车从事运输经营。车辆购买后,双方又对车辆进行了加装,并将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在购买货车中,梁某实际出资15万元,刘某实际出资54100元。二人共同商定由梁某跟车经营同时作为司机开车,按照司机标准从经营收入中给梁某发放报酬,盈利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亏损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担。2022年10月29日,梁某发现停在其小区门口合伙购买的车辆突然不见,报警后经高新区公安分局查证系刘某将车窗玻璃砸碎后强行将汽车开走,轮胎全部被拆除。为防止合伙车辆继续被破坏,梁某遂将刘某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车辆归刘某所有,由刘某向梁某支付合伙财产196701.81元,并承担合伙债务141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并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向原告梁某支付款项181161.9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拒绝履行,梁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彭帅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利用线上“总对总”查控与线下查询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刘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彭帅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情法并用地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刘某有所松动。
3月28日,彭帅联系双方当事人,从双方曾是朋友为出发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逐步化解俩人之间产生的嫌隙,重新搭建彼此之间的信任。最终,在彭帅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6万元,并约定剩余案款于今年年底之前付清,案件圆满执结。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卧龙区法院将继续以“豫剑执行”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全力提升执行质效,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明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