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外地企业,到异地打官司人生地不熟,是法院法官公正的审理,为企业挽回了损失,我们对南阳法院的法官印象特别好。”近日,焦作某厂工作人员不顾路程遥远,专程来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维护法律尊严 保护企业权益”的锦旗送到靳岗法庭刘小宁的手中,感谢其公平公正维护企业权益。
2012年至2018年,南阳某公司(已注销登记)一直从焦作某厂处订购亚白刚玉号砂,期间朱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南阳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黄某个人持股100%,同日公司法人变更为黄某。2020 年 12 月 16 日,焦作某厂与南阳某公司就往年来往账目进行核查,双方确认南阳某公司欠付焦作某厂货款103314.47元,朱某在该对账函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2022年12月份,南阳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由于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焦作某厂以朱某、黄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朱某则答辩称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刘小宁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判。庭审中,刘小宁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归纳,细致分析双方举证质证和总结陈述内容,并根据庭审情况在庭审后又制作了补充询问笔录。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南阳某公司提供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南阳某公司虽已注销,且黄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2013年以来,全国性的行业信息交流会名录中均显示朱某是南阳某公司的董事长;2017年以来,被告朱某从个人账户向原告进行转账,往来账目都是由朱某掌握;该公司现任法人与原任法人是亲属关系,朱某曾自认“债务执行过来就能将原告的款还上的陈述”等,可以看出朱某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朱某应当是南阳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其和黄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锦旗是肯定也是激励。在今后的工作中,靳岗法庭全体干警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杜明 魏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