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你小,你陪我老,是传统,也是美德!但父母尚年轻,好吃懒做,又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孩子要不要赡养呢?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原告吴某称其体弱多病,没有经济来源,诉至法院,要求其女吴某甲、吴某乙支付赡养费,昔日父女对簿公堂。
吴某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一家四口过上幸福生活,然而,吴某却经常酗酒,没有正经工作,好吃懒做,两个女儿都是靠母亲辛苦挣钱养大的。吴某不仅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还在大女儿大学勤工俭学、小女儿十四岁下学外出打工期间多次向两个女儿索要生活费。更有甚者,吴某让年迈父亲替其担保借高利贷,还偷偷把年迈父母晒的粮食卖掉还账。才四十多岁的他,有劳动能力,却不工作,有两个女儿却不关心,甚至分不清谁是姐姐谁是妹妹。长年累月的家庭矛盾,致使双方怨气很大,矛盾十分尖锐。现吴某要求两个女儿支付赡养费,两女儿拒绝支付,以致于双方对簿公堂。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胡学朋认真梳理案件,以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为原则,从“情”与“法”两个方面入手,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吴某的两个女儿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表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自己会在父亲没有劳动能力真正需要赡养的时候赡养,但也希望父亲能端正生活态度,靠劳动正常生活。但由于原告吴某态度强硬,不肯退让,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父母曾经的过错而不尽赡养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然而,法律可以为老人赢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却不能满足其家人欢聚一堂、共享天伦的精神需求,亲情关系的维护,靠的是父母、子女双方共同努力,而不是一方不顾爱与责任一味的索取!(杜明 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