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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儿子驾车追尾父亲车辆,保险公司拒赔?

唐河县法院:儿子驾车追尾父亲车辆,保险公司拒赔?
2023-04-07 21:31:29 来源:中华网河南

行驶路上被追尾,撞车的居然是自家儿子!那么问题来了,亲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日前,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0月,小李驾驶箱式货车行经某道路时,追尾父亲老李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车辆受损,经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系家属关系,拒绝理赔。老李将儿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280元。

保险公司辩称老李和小李系父子关系,依据小李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李和小李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小李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老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老李车辆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小李承担。根据本次事故车辆实际破损、车型、年限等因素,结合维修店维修报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李6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力”的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老李作为肇事者小李的父亲和通常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保险公司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损害了受害者的权力,有悖于设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初衷,该免责条款应当无效。(杜明 姜燕)

标签: 唐河县法院 儿子驾车追尾父亲车辆 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