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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出租房内夜半起火,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邓州法院:出租房内夜半起火,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2023-04-10 22:21:26 来源:中华网河南

闲房出租,增加收入,租房仓储,便利经营,本应祥和的租赁关系却因一场大火对簿公堂,且看邓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赁房屋起火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某有闲置楼房一座,王某经营百货,仓储受限,二人一拍即合,王某租下上述房屋用于存储副食、烟酒、火纸等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好景不长,某夜凌晨房屋突然起火,因室内储存大量货物,火势迅速蔓延。经消防救援,事故造成房屋、货物受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事发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近6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方可能用大功率电器,且利用出租房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被告辩称,租赁房屋仅用于存储货物,未曾增设大功率电器。是原告出租房屋时没有检测维修、更换线路,线路年久老化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经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租赁方把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普通居住用房当作仓储使用,且储存大量烟酒、火纸等易燃易爆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是造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对房屋的检查维护义务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作为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

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修,为避免纠纷应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

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储藏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选择专门的仓储使用。即使选不到专门的仓储,也要在仓储及居住混同的场所设置消防设施,以备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第一时间可立即使用,避免生命危险,及减少财产损失。

治火患于未发,才是人间正道。(供稿:王秋生、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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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