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宣传普法,因同桌饮酒后发生的伤亡事件,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但也不是所有一起喝酒出了事都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判决同桌饮酒者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小郭和小王既是朋友也是乡邻,去年八月的一天,小郭因妹妹考上大学邀请小王等人参加家中宴席,当天小郭、小王等人同桌,期间小王等人喝了三瓶白酒。宴席结束后小王于当晚20时许一人驾车离开,1分钟后回到家,当时其母亲在家,约一个小时后小王驾车再次离开家。后小王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小王去世后,其父母认为小郭作为酒席的组织方,以及其他共同饮酒者,明知小王饮酒应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但均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放任小王独自一人驾车发生惨剧,各参与者对小王的死亡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小郭等八人诉至桐柏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郭与小王等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日由小郭召集参加宴席,期间小郭与小王等人共同饮酒,属朋友之间基于增进友谊的情谊行为,如果共饮活动中有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其他的同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宴席结束后小王虽酒后驾车,存在一定危险性,但这一危险状态在小王到家后已结束,且小王的母亲也在家中,同饮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随之结束。小王在到家约一小时后驾车离开,是个人创设的将本人处于酒驾的危险状态中。酒后驾车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对此,小王应是明知的,并应自觉遵守,但其仍然酒后驾车外出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自身损害,自行承担后果。
承办法官考虑到小王父母年事已高,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心情,多次与八被告沟通,从情理和法理上逐一作调解工作,最终小王父母与其中六被告达成了调解。对未能达成调解的二名被告作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杜明 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