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的名字写错。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由于欠条上只有债务人错误的名称,缺乏相应的身份证号,无奈之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故意写错名字的被告偿还欠款。
刘某与装修公司的老板王某某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壁纸、瓷砖由刘某自行购买,刘某在李某处选购壁纸并当场交付定金,后经刘某、王某某和李某共同协商同意,刘某将剩余壁纸款结算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向李某支付剩余壁纸款。王某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时间和内容,却欠条落款成王某,后经李某申请调取相关户籍信息并经李某当庭辨认,王某的户籍名为王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王某某约定剩余壁纸款的付款方式,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李某为客户提供壁纸及相关的装修服务,刘某经验收同意后,理应由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壁纸款,现王某某未支付所欠的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为李某出具的欠条虽落款为王某,但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王某即为王某某,故判决王某某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故意将欠款名字写成王某违反诚信原则,拖欠欠款不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凭证,结算、书写欠条应载明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注意核实欠款人的真实姓名,并要求欠款人当面书写,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笔并拒绝承认债务。欠条内容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考。(供稿:桐柏县法院 黄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