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孙法官,秉持公正,查明案情,彻底帮我们化解了纠纷。”被告人张某专程来到夏馆人民法庭,将一面印有“正义的守护者 人民的好法官”的鲜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孙晓峰手中,对法院高效为民办实事、解民忧的暖心举措给予高度认可和诚挚的感谢。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夏馆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21年,赵某因业务需要在张某处购买一批石英砂原料,双方约定了产品质量及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赵某将货款5万元支付完毕。后张某介绍赵某在刘某处进行酸洗加工处理,刘某却擅自将矿石变卖出售,赵某并不知情,后赵某多次向刘某索要矿石无果,遂将张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货款5万元。
孙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赵某说:“我在张某处买的矿石,货款都付清了,后来张某介绍去刘某处加工,现在刘某却把我的矿石卖了。”张某辩称:“赵某确实买了我的矿石,但是已经验收合格,货款也支付完毕了,我和赵某之间的交易已经结束了,加工是我好心介绍的,刘某把矿石卖了我也不知情。”刘某说:“当初委托我加工,矿石运输把厂里的路面压坏了,场地也被占用,这些费用我还没要呢。”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刘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赵某的财产损失,故刘某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货款5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货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把矿石交付给原告赵某,原告赵某验收合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刘某辩称造成路面损失和场地费用,权利人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某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主动支付5万元货款,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面锦旗,一声感谢,饱含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肯定,但更是一种责任。对于当事人的感谢,孙晓峰表示,作为一名法官,将会一如既往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为人民群众解难题、止纷争,把群众的“呼声”变成“掌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供稿:郭贝、赵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