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河南
当前位置:南阳 > 法治 > 正文

桐柏县法院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承担?

桐柏县法院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承担?
2023-04-26 16:32:45 来源:中华网河南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能否以共同债务为由仅承担一半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王某某以经营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22年9月,王某某与杨某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笔1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后张某要求王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但王某某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表示自己仅承担一半还款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10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系内部约定,王某某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遂判决王某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财产包括债务。原夫妻间的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认定,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仅系原夫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供稿:桐柏县法院 郭茜)

标签: 桐柏县法院 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