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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法官倾心调解促赔偿

新野县法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法官倾心调解促赔偿
2023-04-26 17:12:31 来源:中华网河南

新野县法院: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法官倾心调解促赔偿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常某乙将一面写着“保护百姓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的锦旗送到法庭,表达了对沙堰法庭法官和干警的感激之情。

2022年3月,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步行的常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常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甲无责任。常某甲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三个月死亡,常某甲无配偶、子女,父母早逝,直系亲属仅有其侄子常某乙。因与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常某乙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3562.24元。

新野法院沙堰法庭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认真查阅案件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发现原、被告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死者常某甲系出院后死亡,无法证明其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必然联系。原告常某乙在起诉前做了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果为交通事故造成常某甲死亡系辅助原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只能按照总额的30%予以赔偿,原告常某乙则坚持要求按照全部数额进行赔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常某乙为保留证据,将死者常某甲的尸体放置殡仪馆保存,未及时安葬死者,且为此产生了额外的尸体保存费用,经济压力较大。承办法官遂积极联系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向其说明该情况,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均表示认可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之后,原告常某乙才为死者常某甲及时办理了葬礼。

原告常某乙向承办法官表示,很感谢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能够让其伯父及时下葬,并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联系鉴定机构,组织原、被告共同听取专业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中辅助原因的解释。保险公司了解到死者常某甲生前家庭困难,原告常某乙为死者常某甲的治疗、安葬等支出了大量费用这一情况后,表示可以和总公司汇报,尽量为原告常某乙争取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常某乙各项损失3500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下一步,新野法院将以“观念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杜明 岳冰 何霞)

标签: 新野县法院 交通事故 倾心调解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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