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94401号“東易日盛”注册商标、第4073079号“东易日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及上述注册商标在全国家装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被告某装饰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门店大量使用“东易日盛”等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和标志。鉴于原告在家装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突出使用“东易日盛”等相关标识,意图攀附原告知名度,严重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易混淆消费者认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故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东易日盛公司系涉案第1794401号注册商标及第407307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装饰公司与原告从事相同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饰陈设、微信公众号宣传中突出使用“東易日盛”及“东易日盛”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794401号注册商标、第407307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系列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场所规模、经营场所位置、注册成立时间、侵权恶意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东易日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提醒商家,使用商标时莫要自作聪明“傍名牌”。当前社会部分经营主体为了吸引顾客消费,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企图通过“傍名牌”的不法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供稿: 雷川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