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质量及效率,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积极探索创新,在审查程序中推行事先告知制度,努力做到维护行政效率与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重,把司法为民措施落到实处。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受理后、作出审查裁定前,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非诉执行案件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可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出抗辩或提交反驳的证据。如被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提出了抗辩或提供了相关证据,案件承办法官会结合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如被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法院将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通过此种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纠正行政执法的失误和偏差,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阻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对立情绪。(杜明 雷志飞 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