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彰显法律权威,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豫剑执行”再亮剑,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拖、躲、逃、赖”行为的被执行人开展集中拘传、拘留,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此次行动,共查找被执行人31处,查封房屋2套,拘传14人,拘留6人,达成执行和解8件,执行到位金额25万余元。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和挑战,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
2021年12月4日,熊某雷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载着姜某洋和吴某飞)沿南阳市南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阳市南新路宛城区瓦店镇闫桥村路口处时,撞到在前方站着手推自行车的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姜某卫(姜某洋父亲)作为涉案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车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对被告姜某洋尽到安全出行的注意、告知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姜某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27869.68元。
判决生效后,姜某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姜某卫名下只有零星存款。孟欣执行团队多次联系姜某卫无果,于4月26日按照行动部署将姜某卫依法拘传。在执行局接待室,执行干警一边向姜某卫释法析理,讲清利害关系;一边与申请人积极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原本态度恶劣的姜某卫,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考虑到失信行为可能对儿子产生的负面影响,于17时26分,一次性付清27869元案款。
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某钊、王某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钊、王某翠分期偿还原告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327.30元及利息,赵某山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但调解书生效后,苏某钊、王某翠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原执行团队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特别提醒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应当按照规定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没有回复,马原执行团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于此次集中行动中突击查找被执行人王某翠、赵某山,成功将其拘传。承办法官秉着善意执行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心平气和解决问题,但王某翠仍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被执行人苏某钊在电话里嚣张的说:“拘留就拘留,大不了住那儿,反正没钱!”执行干警再次警告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王某翠一副“无所谓,我就是没钱”的态度,执行干警也不再迟疑,依法将其送进拘留所,严惩其失信行为。
下一步,宛城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执行态势,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新老案件同步推进执行,用好用活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不敢赖、不能赖,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杜明 段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