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4篇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的《3·15案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每年会将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的法院判结案例评为《3·15案例》,这是一个重要的专题性案例国家级载体。
根据3·15案例评选办法,今年共评选出《3·15案例》291个,其中民事案例203个,经二审结案的71例,再审结案的三例。民事案例涉及了保险理赔,格式条款的认定,房屋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销售、家电维修、预付款消费、快递理赔、欺诈销售、人身伤害、食品安全、网络销售等,宛城法院入选的四篇案例涉及网上购物、健身房消费、七天无理由退货、食品安全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实例。
宛城法院由员额法官李鹏鲲承办的(2022)豫13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判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员额法官李林峰承办的(2022)豫1302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判令未能依约提供服务的健身房与消费者之间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向消费者返还预付费用;员额法官李林峰承办的(2022)豫13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判令网络购物消费者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销售者应无理由退款退货;员额法官曹聚改承办的(2022)豫13刑终166号刑事裁定,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灌水后屠宰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四篇案例入选。
近年来,宛城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例编报工作,积极参与和推进各项案例评选活动,报送的案例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2022年度案例编报工作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名。案例调研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和提高,本次获奖得益于院党组对案例调研工作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学习型法院的建设。今后,宛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高度重视案件研究和案例编写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促进案例工作再上新台阶。(杜明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