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失信诉讼行为工作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打击失信诉讼行为,构建诚信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1.赌债披上“借条外衣” 虚假诉讼难逃法网
案情简介:张某、杨某、郑某在夏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分别欠赌债30万元、7.2万元和32万元。夏某在追要赌债过程中,强迫张某、杨某、郑某分别与雷某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后雷某持上述债权凭证到人民法院提起三起民间借贷诉讼,相关案件调解或判决结案并生效。后雷某在夏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镇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明知没有借款事实,仍多次以捏造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多次调查当事人,多次出具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赌博系违法犯罪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通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赌博组织者在处理欠付赌债时,通常会利用强制手段及参与者的恐惧心理,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制造虚假借贷关系,事后再通过民事诉讼掩盖违法犯罪事实。相关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雷某在明知借据系赌博所形成非法债务的情况下,捏造民间借贷关系制造三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刑事判决对其从重予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2.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害人害己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2018年4月,毕某甲为了逃避个人债务,与毕某乙串通,虚构双方存在标的为520万元的购货合同,捏造虚假欠债数额达420万元。毕某乙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毕某甲达成调解,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毕某甲对他人的债权抵偿给毕某乙,以达到帮助毕某甲逃避债务的目的。2022年6月21日,毕某甲主动到公安局投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毕某乙亦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甲、毕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二人的行为虽未对他人权益产生实际损害,但已妨害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损害司法权威,遂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毕某甲和毕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并分处罚金。
典型意义:为逃避债务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比较多发。此类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特征是两人或多人串通,并在诉讼中有意配合达成调解协议或假意对抗骗取法院判决,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相关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具有极强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中,毕某甲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串通毕某乙虚构买卖合同关系,不仅通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又在执行中试图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不仅非法目的未能实现,反而双双被绳之以法。
案例3.编造事实提起诉讼 “有理事”成为“虚假诉”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5日,季某将30万元转至刘某提供的胡某银行账户,该款被刘某使用。2019年3月,季某在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虚构误将该款汇入胡某账户的事实,以胡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胡某将30万元返还给季某。判决生效后,季某共申请执行到胡某3万余元。2021年9月30日,季某主动投案并向胡某返还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为由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季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25日南阳中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季某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胡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审定罪准确,对其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捏造事实滥用诉权属违法行为。本案中,季某原本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其可以在找准起诉对象、合理提出诉讼请求、收集完善证据的前提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季某为了谋求诉讼便利,虚构不当得利事实,恶意对准胡某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在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利,季某最终自食恶果。
案例4.“真假借条”呈现法庭 司法鉴定“打出原形”
案情简介:毕某曾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对杨某提起过诉讼,生效判决认定2016年3月份双方对之前借贷进行过结算。后毕某依据“2016年11月19日”杨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再次起诉杨某,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对毕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杨某坚称2016年11月19日借条“11”中的一个“1”系事后篡改添加,并申请鉴定。该借条经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毕某所提交涉案落款为“2016年11月19日”的借条“11月”中的第2个数字“1”为后添加形成。鉴于双方之前的纠纷已经处理的事实,南阳中院遂依据鉴定结论驳回毕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一张借条背后可能存在着版本不一的多个“故事”,法官并非这些纠纷的亲历者,案件的真正事实有时很难查清,有的甚至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等技术手段方能还原案件事实。但真相永远只有一个,“以假乱真”在科技手段面前无疑迟早会现出“原形”。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目前尚未反馈篡改案涉借条的“幕后真凶”,但因为一起民事诉讼而卷入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当中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案例5.掩盖真相提起诉讼 “东窗事发”刑事立案
案情简介:2016年,某银行为压降不良贷款比例,向其工作人员分配了“消化”任务。该行员工刘某通过多人找到张某并以张某名义在该银行贷款,借款贷出后直接用于偿还了该银行其他11笔不良贷款。刘某承诺该笔借款无需张某偿还。上述事实以内部审批表的形式经刘某及银行内部多级多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知晓。2021年年底,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因张某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举证,一审法院对银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刘某及其他中间人出庭作证,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内部签批手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公安机关回函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相关犯罪线索予以立案。
典型意义:一个错误需要无数个错误去掩盖。出现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方法。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不仅要做到学法、用法,更应该守法、遵法。本案中,某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和张某的做法均不可取,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变通压降不良贷款的做法明显系规避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张某看似碍于情面做了“好事”,但实质上是在帮助银行违规,同样是违法行为。最终,双方均不同程度因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6.制造“假流水”贪小利 谎言“被戳穿”受处罚
案情简介:2014年9月,王某向贾某出借20万元,某公司提供担保。截止2016年6月1日,贾某欠付王某借款本息共计239200元,遂向王某更换10万元和139200元借据各一份。2022年5月18日,王某起诉贾某及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诉讼中,王某向法庭提交制造的虚假银行交易明细,主张借款本金为239200元,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二审中,贾某和某公司向法庭提交收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能够说明王某制造虚假银行交易明细的事实。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对一审予以改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本金为20万元,并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王某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据包含利息结算的情形比较多发,但法律一般不保护“利滚利”。部分当事人就打起了“歪主意”,认为只要有银行流水相呼应就能“以假乱真”,殊不知银行流水具有双向性,单方制造的流水不可能在对方的账户上显示,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谎言”轻易会被戳穿,还面临法律的惩戒。本案中,王某的教训就是很好的一个范例,2万多元的本金产生不了多少利息,王某的“小聪明”没有逃过法官的眼睛,受到了司法惩罚,又落下了一个不诚信诉讼的污名。
案例7.不顾释明隐匿证据 逾期提交付出代价
案情简介: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李某共向张某出具了七份合计721700元的借条。2022年3月15日,张某和其妻子田某持该七份借条起诉李某与腰某夫妻,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诉讼中,李某仅认可收到借款3万元,考虑到案涉借款数额较大,一审法院释明张某进一步举证,张某称有录音证据。但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张某拒绝提供该录音资料。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对李某认可的部分予以支持。张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才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李某认可欠张某借款有六七十万元。南阳中院遂依据该录音及其他证据,认定七份借据中的借款实际交付,对本案予以改判,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7元由逾期提交证据的张某和田某负担。鉴于张某、田某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南阳中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张某、田某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的出具一般仅代表借贷合意的达成,特别是对数额较大的借贷,人民法院会要求出借人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但当事人可能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不积极举证或者逾期举证的现象比较常见。败诉后,再重新提交证据上诉或申请再审,不仅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裁判的稳定性,应引起重视。本案中,张某、田某在一审法院再三向其释明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关键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虽然最终胜诉,但不仅承担了二审诉讼费,同时又被处以罚款,教训深刻。
案例8.聪明反被聪明误 造假不成拘留罚款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存在合伙关系。合伙结束后,王某持张某签名的70万元欠条提起诉讼。诉讼中,张某先后对欠条中签名、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相关鉴定申请。案件发回重审后,张某向法庭提交欠条形成同日双方共同签名的收款条一份,拟证明案涉70万元已经偿还。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申请再审,并主动承认其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条系利用双方共同签名的其他书证伪造。案件进入再审后,鉴于张某伪造影响案件处理重要证据的事实,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证据是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均系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为抗辩王某的起诉,伪造债务已偿还的证据,但所伪造证据具有明显瑕疵,不仅没有达到其拟证明债务清偿的不当目的,反而加重了合议庭对其欠付债务可能性的判断,并导致案件败诉。虽然本案后因张某主动承认收款条系伪造的事实并进入再审,再审结果也对张某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但张某也因伪造证据的行为付出了拘留及罚款的代价。
案例9.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明 当事人证明人均被处罚
案情介绍:南阳中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肥业公司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拟说明宋某一审提交的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并否认决议中公司签章及股东签名的真实性。在该情况说明中,加盖有某肥业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和股东李某的签名。后宋某为证明某肥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虚假性,向法庭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和案涉款项的银行流水。某肥业公司见事情败露,又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股东会决议中印章及股东签名真实。鉴于上诉人张某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某肥业公司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向法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事实,南阳中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罚款3万元,对某肥业公司罚款10万元,对王某甲罚款2万元,对王某乙罚款3万元,对李某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不实陈述及作虚假证明均系违法行为。案件真相只有一个,虚假证据迟早会被揭穿。本案中,张某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串通某肥业公司、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向法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相关虚假证明被识破后,虽然能够及时悔悟并向法庭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其相关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并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10.提供证据逃避核实 构成违法受到制裁
案情介绍:2021年,一审法院在审理某保险公司与张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汽车维修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维修证明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两次到某汽车维修公司核实事故车辆维修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均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致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查清,被发回重审。鉴于某汽车维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某有义务作证而拒不作证的事实,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25日对公司和宋某分别处以5万元和3000元的罚款。某汽车维修公司和宋某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某汽车维修公司和宋某拒绝提供知晓的案件情况,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影响案件审理,应当予以处罚,遂驳回其复议,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作证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审判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由其保存或者掌握的书面材料、数据信息、影像资料等的现象比较常见,相关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司法制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某汽车维修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向法庭出具了案涉车辆在其处维修的费用清单,则其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进一步的审查和对证据的核实,在其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