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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内乡县法院:宠物狗未栓绳引发交通事故 文明饲养权责不缺位

【以案说法】内乡县法院:宠物狗未栓绳引发交通事故 文明饲养权责不缺位
2023-05-08 18:58:38 来源:中华网河南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不少家庭的一种选择,宠物在给我们带来陪伴、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引发了如抓伤咬伤行人、撞倒老人儿童、引发交通事故、咬伤其他犬只等诸多问题。因遛狗不系犬绳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假如自己饲养的爱犬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己驾驶车辆不小心撞伤别人家的爱犬,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该如何解决呢?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范蠡大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王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撞,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拉布拉多犬手术费和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诉称:案涉拉布拉多犬系女儿送给他的宠物,视若珍宝,如今被被告车辆撞伤,心疼至极。前期狗狗住院手术费和治疗费花费了8000多元,二次手术又花费4000元,而且狗狗住院期间,需要人全程陪同照顾,交通费和误工费这些损失被告必须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的确在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原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属宠物犬,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原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被告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操作,安全行驶。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王某的狗相撞,造成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规定拴系动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结论客观、准确,法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案情王某与张某的责任比例划分为7:3较妥。原告所养的宠物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宠物医院治疗,属于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对二次手术费,因未经鉴定机构鉴定,未实际发生,本案暂不予处理。宠物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原告请求护理费、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从内乡到南阳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法院酌定交通费2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综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947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就存在宠物主人看管责任缺位、安全意识缺乏等问题。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和防疫。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如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杜明 聂传青 冯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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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