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各商事主体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守信者撑腰,让失信者失利,旨在引导商事主体诚信投资经营,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氛围。
2022年12月,某医疗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采购某医疗公司医用防护口罩10万只用于销售,双方并就单价、合同价款、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某信息公司向某医疗公司支付全款货款,但迟迟不见某医疗公司发货。经询问发货情况,某医疗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疫情原因,生产成本不断上涨,需要与某信息公司协商上调价格事宜。后双方协商未果,某医疗公司将货款退回给某信息公司,某信息公司则认为因某医疗公司恶意违约,致使其无货可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社旗法院,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违约损失并解除购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医疗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因价格上调协商未果,双方产生纠纷,某医疗公司退回货款,双方合同解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某信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解除,但医疗公司擅自提高价格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有违诚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某信息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某医疗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信息公司的损失,口罩系涉疫物资,涉疫物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的规定,疫情期间不得哄抬价格,原告请求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与全国各地对防疫物资进销差价不得超过15%-35%的限制性规定不符,本院结合全国各地对防疫物资进销差价的限制性规定,支持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5万元,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社旗法院判决被告某医疗公司限期内赔偿原告某信息公司各项损失3.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是个人、社会和国家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诚信原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及时履约,皆大欢喜,一旦毁约,诉诸于法律,得不偿失!(杜明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