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于1999年在某金融机构的村级代办站存入定期存款3万余元,代办站经办人员为其开具了加盖代办站公章的存单,经办人员在存单上签名。时过境迁,20多年后,原告刘某在向该金融机构要求支取存款时,被告知该存单无法支取,理由是:该金融机构并未收到该笔存款,刘某持有的存单样式也与同时期该金融机构的存单不同,而且当时代办站的经办人员早已销声匿迹。刘某无奈下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金融机构业务面向农村,在实践中由信贷员、联络员等代办业务、代收款项的情况极为普遍。鉴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储户不可能熟知金融机构的各类凭证用途,原告刘某取得存单后,自然有理由相信款项已存入该金融机构,至于代办人是否将存款上交该金融机构是其管理问题。代办人员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以此否认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后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金融机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存款本金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后该金融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农村偏远地区,许多农村居民特别是老年人, 由于交通不便,习惯于将现金交由金融机构的业务员代为办理存款业务。业务员收到现金后向储户出具“白条”或是手工书写的银行制式凭证,现金存入金融机构后,业务员取得正规的存款凭证,将存款凭证交由储户后,再收回原凭证。
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存在的极大的风险,储户在委托业务员代办上述业务时,往往将现金及身份证件交由该业务员,交易密码也由业务员设置,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业务员从收到储户款项到将存款上交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在实践中,存在业务员在储户不催要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储户出具正规的存款凭证,该部分资金并未上交金融机构,存在被挪作他用的风险;业务员在上交款项前突发疾病或发生事故,金融机构称未收到款项,业务员家属称对此不知情,导致储户利益受损。
风险提示
农村居民特别是老年朋友,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在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办理,尽量避免将身份证件、现金等交由他人代办。如对手中持有的存款凭证存疑,可到就近的金融机构柜台予以核实。(供稿:李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