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向弟弟借钱,弟弟仅有借款合意却未实际支付,这笔由弟媳转账给姐姐的钱,在弟弟弟媳离婚后应该还给谁?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薄某藏向原告慕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薄某藏的弟弟薄某鑫与原告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22年4月7日离婚,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慕某离婚不离家。2022年4月9日,原告慕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薄某藏转账10000元,借款用于薄某藏孩子上学。2022年10月10日,薄某藏微信转账给其弟弟薄某鑫2000元和8000元,将该笔借款偿还给薄某鑫。
据了解,慕某向薄某藏转的一万元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当时被告因孩子上学向原告借钱,薄某鑫同意出借,所以才有原告给被告转钱的事实,事后被告把钱还给薄某鑫,薄某鑫也认可收到薄某藏归还的1万元。慕某认为借款应还给自己,遂将薄某藏诉至法院。
被告薄某藏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没有借款合意,是向其弟弟借了1万元,并且已经还给薄某鑫了。原告只是帮助薄华鑫向自己转款,借款和还款时不知道二人已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薄某鑫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债权,如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婚前各自房产、汽车、各自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承办法官秦柯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有借贷合意又有资金交付,因此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称该笔借款是案外人薄某鑫向其借款,但被告与薄某鑫之间仅有借贷合意,并无资金交付,因此被告与薄某鑫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本案的债权发生时,原告和薄某鑫已经离婚,且约定双方无共同存款和共同债权,该借款发生在原告与薄某鑫离婚后2天,应该认为出借钱款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宛城法院遂判决,被告薄某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慕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薄某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明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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