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南河店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了源头。
2022年7月12日,南召县的畜牧养殖户汪某出售给方城县的养牛专业户朱某母牛一头,汪某承诺该母牛怀有牛犊,双方协商该母牛价格为18300元。朱某将18300元购牛款交付给汪某后,将牛牵回家进行饲养,饲养期间发现该母牛并未怀有牛犊。后朱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回母牛,并要求汪某赔偿饲养母牛期间支出饲料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朱某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后未能解决,朱某将汪某诉至南召法院,请求汪某赔偿以上各项损失37300元。
诉讼中,汪某称当时母牛怀有牛犊,朱某称养了半年并未发现有牛犊,双方各执一词,并出具了兽医站工作人员的证明,甚至还要求对母牛是否怀有牛犊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互不相让,朱某说自己身为农村妇女,既要带领年幼的孩子,还要饲养几头牛,为该母牛付出了较大的心血和经济支出,现在损失较大。但汪某始终认为出卖给朱某的母牛怀有牛犊,丝毫不做退让。
该案主审法官吴丰成考虑到双方都是养殖户,抵抗风险能力都不是很高,加上双方是经汪某的亲戚介绍做成的该笔买卖。如果判决结案,双方的矛盾既不能化解,还有激化的风险,社会效果也不好,就力争调解结案。在案件较多,结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庭审后吴丰成法官仍挤出时间将双方约到法庭,耐心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汪某一次性补偿给朱某现金2000元,朱某仍然饲养该母牛,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最终,该案得以和解结案。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南召法院南河店法庭深入践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南召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贯穿办案始终,力争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断提高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杜明 吴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