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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借用卫生间时被狗咬伤 谁来担责?

唐河县法院:借用卫生间时被狗咬伤 谁来担责?
2023-05-24 18:34:15 来源:中华网河南

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日渐增多,宠物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李某逛街途中借用卫生间上厕所,却被院内拴着的狗咬伤,狗主人拒绝赔偿,那么责任到底谁来承担?且看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某乡镇街上采购商品,途中因内急到路边的某单位院内上厕所时,被党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狗将小腿肚咬伤,造成下肢撒脱伤、下肢外伤致使皮肤缺损,先后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案件经报警调解无果,李某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党某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

被告党某辩称,所饲养的狗一直用铁链拴住,院门口挂“内有狂犬、禁止入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且原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院内,进而被狗咬伤,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党某所居住的并非个人住宅,而是单位办公用房,不属于特定私人场所,虽然现在不做办公使用,但在公共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民使用院内的厕所。被告党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李某,存在对该犬疏于看管约束、管理不善的过错,且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党某应当对原告李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某作为成年人,在大门口有提示院内有狗的情况下,未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被狗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原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判决被告党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

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因此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的控制、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受害人一方,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若发现动物周围有警示标志要及时远离,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杜明 王玉欢)

标签: 唐河县法院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