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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镇平县法院:股东权利被侵害,如何行使知情权?

【以案说法】镇平县法院:股东权利被侵害,如何行使知情权?
2023-05-28 18:57:20 来源:中华网河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了解的关键权利。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存在受到侵害的情况,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

原告曾某某、李某某等10人为被告某公司股东,对某公司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多笔巨额款项的入账及支出情况所知甚少,为了解具体情况,维护自己合法的股东权益,10原告于2022年4月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向某公司提出查阅账目的申请,某公司在收到10原告的申请后,未能在10原告要求的十五日内准时作出回应。后10原告将某公司诉至镇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配合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镇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定10原告具有知情权行使主体资格,查阅公司账目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案件审理中,经镇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10原告推举原告李某某、吴某某等4人到被告公司查阅账簿,4原告代表可带一名会计师辅助查阅,被告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曾某某、李某某等10名原告提出查阅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未准时作出回应也未向原告说明理由,因此,10原告的诉请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原告的诉请是正当合理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充分审查了原告行使知情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确认并保护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促进现代公司治理合法化,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中小股东因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利润分配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遇到类似股东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中小股东可以在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理地向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经营者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各股东的知情权,由此才能建立投资者与经营者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供稿:镇平法院 李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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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