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订婚结婚风俗,在订婚时候男方会给女方三金、礼金、给女方亲戚“封子”等习俗,但往往订婚距离结婚还会有很长一段时间,这中间一旦出现变故,随之破裂的不止是男方女方的感情,也伴随着两个家庭之间的各类经济纠纷,此时往往会因为各种礼金的矛盾闹到法院。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通过耐心沟通协调,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使两家人不至于反目成仇。
2021年冬,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便订了婚,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1000元、“三金”折款20000元、给被告家人红包8000元。后因买房的问题双方迟迟未结婚,被告要求原告预存几十万买房款在女方处,原告一气之下直接将女方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原、被告的诉求,一开始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被告认为原告悔婚,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愿结婚,存在欺诈骗婚的行为。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未与媒人商量、未通知被告解除婚约的前提下将自己告上法庭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双方矛盾较为突出。
承办法官先是耐心安抚被告的情绪,向其解释法院是为了帮助他们解决矛盾,并不是给她定罪的,不用有太大的心理负担。对于原告,法官从民间风俗的角度与其沟通,看双方是否能通过媒人来交换双方对于解除婚约的意见,这样既显示出对女方的尊重,也能将双方的矛盾缩小化,沟通不成的话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历时两周,通过几轮沟通后,双方的争议点锁定在订婚时被告给原告买衣服的钱是否应该折价抵扣、原告给被告家人的8000元红包是否应该返还。承办法官理清思路后确定了开庭调解的时间。开庭时,承办法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向双方耐心解释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再加上出于对双方家庭日后社会关系的考虑,耐心劝导双方和解,最终原告同意将买衣服的钱折价扣除、给被告家人的红包不再要求返还,被告也同意当庭返还原告26000元,双方的婚约和平解除,矛盾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民间订婚习俗的普及,三金、见面礼、红包的金额一般较大,而这些又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是否应当返还,于是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通过以往的案例指导,订婚时基于风俗习惯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若双方取消婚约,女方应将从男方处所得的彩礼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酒席开销、互赠红包及日常请客吃饭等花销均是为增进感情而自愿的花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应认定为赠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亲属见面礼红包等礼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大青年朋友应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嫁观,提倡简约定亲,自觉抵制高价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发扬自强自立精神,开创引领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积极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供稿:李梦颖 王坤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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