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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法院:婚约彩礼起纠纷 庭前调解化恩怨

西峡县法院:婚约彩礼起纠纷 庭前调解化恩怨
2023-05-29 16:48:12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过程中,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了两个家庭间的矛盾。

贾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二人关系迅速升温,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并按照当地风俗惯,在媒人的见证下,贾某给付张某父母彩礼10万余元。结婚仪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并未生育子女,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发生争执,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一家三人返还十多万元彩礼。

承办法官陈涛受理该案后,先来到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向被告讲解返还彩礼的法律知识,并向其释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是《民法典》中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经法官耐心解释,被告同意返还部分彩礼。随后法官又找到原告,经过几番拉锯,释法明理、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在不见面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也当即将4万余元交给法庭转交。至此,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纠纷案得以圆满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官说法:通常来说,男女双方依传统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给付一定的金钱和财物,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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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