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丁某某聚众斗殴案——延伸帮教 助迷途少年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男,17周岁)因琐事与王某某(男,15周岁)、向某某(男,16周岁)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遂联系胡某某(男,15周岁)让胡找人帮其出气。胡某某一方面电话联系向某某、王某某见面,一方面又纠集徐某某(男,15周岁)、殷某某等人与丁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后经鉴定,王某、向某某均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丁某某有继续学业的意愿及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最终对丁某某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自我约束力和排除干扰能力还不够成熟、稳定,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干扰,从而走向犯罪。但是未成年人又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于因偶然行差踏错、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结合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丁某某犯罪时系某中专在校学生,在冲动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一直没有放弃学业,且已经收到某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社区矫正部门关于报告、外出、参加公益活动等规定,现在还在准备专升本考试。对于这些主观恶性不大,一时冲动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并持续帮扶帮教,更有利于其增强法治观念、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开辟了“绿色通道”。
案例2
崔某某强奸案——家庭教育指导令 为迷茫家长指明方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崔某某在某县某宾馆内与幼女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崔某某父亲在北京务工,其本人初一即辍学,母亲孙某某在当地超市务工,对崔某某管教不力,其本人处于青春叛逆期,法治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较大,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包容但不纵容”的原则,撤销崔某某的缓刑判决,对其所犯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实刑。针对崔某某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平时对其过度溺爱,缺乏日常监管教育的情况,法院对崔某某父母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助崔某某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反映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方面的严重缺位或者失职,在通过案件审理来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对其父母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正确履行监管教育职责,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重视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培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主动增进与未成年人子女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其学习情况和生活状态,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守护其健康成长。
案例3
孟某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落实从业禁止 净化校园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学生郭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郭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要旨]
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这一特殊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职业便利条件,与其被教育对象——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院认为,孟某某作为教师,本应以师德为上,知荣明耻、教书育人,为学生树立典范,却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予严惩。为预防再次犯罪,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人民法院审判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对此种新类型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具有参考意义。被告人孟某某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害人负有教育职责,本应对被害人全心全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被害人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接受教育的环境,但其罔顾职业道德,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与属于其教育对象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4
宋某某与胡某某等人格权纠纷案——校园欺凌无小事 预防发现须趁早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胡某某、孟某、司某某、陈某、吴某在知道原告宋某某父母远在新疆打工的情况下,纠结在一起欺负、殴打、侮辱宋某某共计两次。其中,被告孟某、吴某、陈某、胡某某参与了两次侵权行为,被告司某某参与了一次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
因暴力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虽然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行政责任,但是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五被告的监护人分别向原告宋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向原、被告双方的父母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他们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且已主动将赔偿款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行为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其本质是侵权行为。本案中,侵权行为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在依法惩处的同时更要注重事前预防,家长、学校不能过于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教育,学校要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家长要善于从孩子的日常行为中捕捉到孩子的异常表现,只有家校联动,及时教育引导,才能避免进一步发展成校园欺凌。
案例5
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诉前化解父母矛盾 呵护子女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两女。婚后因王某某酒后脾气暴躁,无端猜忌,经常在两个未成年子女面前与常某某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急剧恶化。常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且未成年子女由其抚养。
[裁判要旨]
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发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无根本矛盾,遂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其阐明两个孩子正处于青春期发育的敏感时期,父母反复争吵、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其安全感缺失、自我厌弃、形成孤僻悲观的性格等,甚至产生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不足,以及离婚会对孩子带来的伤害,纷纷表示以后会多换位思考,增加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经营好婚姻的同时,承担好对孩子的管教、引导责任,最终双方调解和好,家庭破镜重圆。
[典型意义]
家事无小事。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父母双方往往着眼于感情、财产等矛盾纠纷,更易从自身利益考量问题,而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更容易导致各种心理问题,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离婚纠纷应坚持诉前“调解先行”的工作理念,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冲突,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6
张某与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变更抚养权 为孩子提供最优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随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承担。后张某外出务工,将两个未成年子女交由其父母代为抚养。期间,两个孩子多次受伤并遭受他人猥亵。蒋某遂向法院诉请变更张某甲、张某乙的抚养权,抚养费由张某承担。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主张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照顾责任,保障孩子的身心均能健康成长。本案中,被告张某迫于生计确需长期在外打工,客观上无法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监管、照顾义务,使孩子受到他人侵犯,其已无法给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判决张某甲、张某乙随原告蒋某生活,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全面保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参考未成年人的意愿,并结合抚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评判,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本案中,张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并未亲自抚养孩子,孩子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发生了受伤以及被他人猥亵的严重后果,张某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未能给孩子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故将孩子判令给能切实担负起抚养照看责任的蒋某更为适宜。(供稿:南阳中院 贾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