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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预防犯罪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预防犯罪典型案例
2023-05-31 17:00:06 来源:中华网河南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发展进步和国家的伟大复兴。长期以来,西峡法院坚持严谨细致地对待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少年审判向新的高度发展。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西峡法院特发布关于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司法救助、涉未成年人盗窃、聚众斗殴犯罪等,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更好的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精神实质,推动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提高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并更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共同携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小弘与程某抚养费纠纷案

——夫妻离婚拒绝抚养,子可告母索要费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弘与被告程某系母子关系,2015年3月,被告程某与原告父亲郑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程某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截止到原告满18岁止。原告跟随其父亲郑某生活,被告程某在2015年与原告父亲郑某离婚后至今未支付过原告小弘抚养费。故原告小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202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抚养费24000元。

(二)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被告程某与郑某离婚时对原告小弘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且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8年,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已低于原告当地的生活标准,被告程某未能按照协议履行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原告依据协议诉请被告程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程某支付原告小弘2015年至2022年抚养费24000元;被告程某自2023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弘30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保障子女的受抚养权益尤为重要,关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引导广大的父母树立起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积极履行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异,做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仍不缺席,使每一个孩子能够被温暖以待,在健康、阳光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案例二、沈某、小玉、小山等三人司法救助案

——法润青春送温暖,司法救助护成长

(一)基本案情

吴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其近亲属沈某、小玉、小山(未成年人)以孙某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西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孙某应赔付原告沈某、小玉、小山16万余元。后沈某、小玉、小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某,经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家属吴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同时,为其治疗也耗尽家中积蓄并且负债累累,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二)救助过程

本案中救助申请人的亲属吴某因在交通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相应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了审判、执行程序,但其合法的胜诉权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承办法官在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吴某生前系贫困户,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吴某的妻子沈某独自供养就读的儿子,同时沈某还患有疾病,常年吃药,生活非常困难,故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积极协调党委政府为其争取相关民政补助,并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将五万元司法救助金交付给救助申请人,帮助他们渡过困难,鼓励其保持积极阳光的心态,让就读的学生安心学

(三)典型意义

国家救助主要为了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近年来,西峡法院高度重视联动救助措施,将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始终放在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位置,构建多渠道、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模式,以司法服务给予未成年人关心关爱,传递爱的温暖。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无法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获得赔偿的,造成生活困难的,属于法定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理念,对推进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切实传递司法温度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案例三:符某犯盗窃罪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拉车门盗窃莫怀侥幸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某(未成年人)就读于某学校,在校期间参与网络赌博,输钱后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2021年7月6日凌晨2时许,符某在河南省西峡县某小区内,采取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放置在其别克越野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的14000元现金盗走。当天上午,符某将所盗现金充值到自己支付宝内继续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7月,符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1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石某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符某在初中时,由于父母离异,后跟随其母亲生活,因其母亲忙于生计,二人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客观上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加之符某本人法治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符某的母亲克服生活困难,含辛茹苦地将其独自抚养长大,但符某不知珍惜眼前的美好生活,缺乏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在自己毫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爱穿名牌讲排场,沉迷网络赌博,输钱后盗窃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较大。经过庭审教育,被告人符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符某母亲也意识到自己对孩子教育监管不到位,致使符某铸成大错,以后一定会多一点时间来与孩子沟通交流,关注生活动向。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警醒广大父母在工作之余要多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学校、社会力量携手,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作为青少年更要珍惜美好的青春时光,保持良好的生活惯和积极进取的学态度。

案例四:小杉、小林、小钎聚众斗殴案

——兄弟情深约打群架,受牵连被判刑罚

(一)基本案情

小杉、小林、小钎三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社会上游荡,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2020年12月9日夜,汪某与张某发生口角争执,汪某随纠集被告人小杉等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离开后通过QQ与汪某等人互骂,并约定打群架。2020年12月12日下午,汪某、小杉、小林、小钎纠集同案二十余人,在某操场集合;张某纠集十余人并准备棒球棍等工具乘车至该约定地点;当天17时许,双方人员在约架地点,从互骂到使用棍棒等工具相互追打,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人员逃离。后本案被告人小杉、小林、小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人另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杉、小林、小钎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本身缺乏正确的社会认知且长期聚集在一起,极易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他人,进而形成从众心理和群胆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小杉、小林、小钎三人系同龄、同乡好友,在相互影响下均初中未毕业便辍学进入社会,这是一种“随大流”的错误认知。而后,由于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且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指引,致使三人沾染了不良社会风气,开始随意殴打他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提醒广大父母、教师及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除了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外,也应当注重对孩子的行为分析、及时将非理性认知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中,引导其向善向美,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不负韶华,无愧于时代,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标签: 西峡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预防犯罪 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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