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初中生因“义气”约架,其中一人致残,该致残未成年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宛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受伤的原告王某承担50%责任,被告刘某斌、张某钦、刘某硕三人共同承担50%责任。
2022年08月12日晚23时许,原告王某等与被告刘某斌、张某钦、刘某硕三人因琐事相约在南阳市宛城区某镇断桥处约架,被告三人手持木棍等凶器将原告王某等人殴打,导致王某等人受伤。后路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原告王某经鉴定为轻伤。
原来,刘某斌对朋友说因他偷宋某家小麦,赔了宋某家800元,气不过,要打宋某,2022年8月12日晚,刘某硕、刘某斌、张某钦三人一起去找宋某。张某钦和宋某是同学,说要从中说和,吃饭时,张某钦把宋某喊到一边说话,刘某斌推了宋某一下,张某钦、刘某硕各踢了宋某一脚。
随后宋某把自己受欺负的事情告诉了朋友王某,王某打电话给张某钦说想打架了找地方打架,张某钦、刘某硕、刘某斌说让王某等人到断桥处打架,王某等5人到断桥处赴约后被打伤。
王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肱骨外上髁骨折等。住院21天,期间医疗费、化验费等合计25306.35元。原告王某与被告几人因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宛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044.55元,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经司法鉴定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所需护理期共计约60日、营养期共计约90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河南省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某斌、刘某硕共同殴打了原告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其二人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钦虽未直接对王某实施加害行为,但其与刘某斌、刘某硕共同殴打王某一方,其对王某的受害起到推动、促进作用,故其也应当与刘某斌、刘某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斌、张某钦、刘某硕三人因纠纷在断桥约架。原告和三被告均不能冷静处理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王某对自身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王某的责任为50%,被告刘某斌、刘某硕、张某钦的责任为50%。遂判决三被告的监护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57517.28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被告刘某斌、张某钦、刘某硕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淡薄,凡事只讲哥们义气,一言不合就想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殊不知这种在他们看来“讲义气”的表现,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要学法守法,谨慎交友,遇到约架要说“不”,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于家庭来说,要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校来说,应建立长效的法治教育机制,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做到防微杜渐。只有学生、家庭、学校共同努力,才能画出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同心圆”。(杜明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