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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西峡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6-07 20:08:04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年来,西峡县人民法院坚持以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自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推进以来,作为集中管辖法院,在依法履行环资审判职责的同时,延伸职能,强化联动协同,助力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建设美丽南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6·5”环境日到来之际,西峡县人民法院特发布关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以期加大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有效接受社会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案例一: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分别以4000元、7000元的价格购买林某、钱某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某组洼地里的杨树。2022年12月,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口头委托西峡县李某帮忙雇人将该杨树砍伐,出售至位于五里桥镇某木材加工厂。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勘验,孙某采伐林木的现场共测伐桩90株,已挖出伐根30个,经查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除伐桩编号23号坐标点在非林地内,其他坐标点全部在林地范围内,树种为杨树,采伐立木材积量为29余立方米,林地范围内采伐立木材积量28余立方米:其中非林地伐桩编号23号立木材积量0.3094立方米。2022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中,西峡法院坚持“打击+修复”“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法治理念,本案在检察院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西峡法院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最终通过碳汇交易的形式使被告人孙某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在后续的实地查验中,孙某在原涉案土地处载种了500余棵杨树,行距、株距基本符合要求,成活率达90%以上,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案的处理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效做到了与当事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找寻“补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将审判惩治与预防、保护、教育和环境恢复功能相结合,最大程度的助力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多维度展示了西峡法院在护航绿水青山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对宣示惩罚与修复并重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思路具有较显著的典型意义。

案例二:郭某诉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罚款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系位于内乡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某家庭农场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10月份因暴雨致使内乡县陶家沟组大荒地出现山体滑坡,原告郭某个人出资租赁了挖掘机和车辆对滑坡的土方进行了清理, 共清理土方十余车。后被告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经内乡县巡察组交办该盗采页岩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郭某立即停止在陶家沟组山坡处违法开采页岩矿产资源行为,并处以经济罚款9万元。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

(二)典型意义

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西峡法院详细审查案件卷宗,实地走访调查,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协调,召开协调化解会议,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后原告申请撤诉,西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西峡法院为深入贯彻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两山”理念,对案涉行政处罚行为审查发现的问题,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发送精准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区域内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助力;以落实双碳目标为指引,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应主动采取补植、修复等相关措施;在下一步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证据采集力度,依法保障对违法行为执法有力、处罚有据、保护有度,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西峡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分管局长牵头、相关科室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建议逐条研判,分析问题存在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西峡法院作出回函。

案例三:某家庭农场诉被告南阳某制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家庭农场养鱼专业户,原告的鱼塘在南阳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西边100米处。原告认为南阳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将污水排放至厂外,污水流入原告的鱼塘,导致原告喂养的鱼类全部死亡,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近90万元。经原告委托的河南某环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排出的废水进行检测,原告认为其养殖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被告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元素超标所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村委协调,被告刚开始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迟迟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二)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事实查明及案件处理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存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适用问题的交织,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先后数次积极通过阅卷、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期望通过深化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后了解到被告南阳某制品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至厂外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故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公安、环保等部门,使其提前介入,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向原告当事人予以释明,当事人也同意先行撤诉,等待后续事实调查结果。该案的处理有效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既有利于及时停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持续进行,又做到各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争议纠纷的一次性集中解决,对保护国家环境资源和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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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