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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未成年人驾车出事故 法官倾心调解敲警钟

新野县法院:未成年人驾车出事故 法官倾心调解敲警钟
2023-06-13 15:54:38 来源:中华网河南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汉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受害人60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也给监护人敲响了警钟。

2022年3月4日,田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田某住院支付医疗费近5万元,因陈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后田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099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田某系未成年人还在上学,案件处理周期长可能会对田某学业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尽快妥善处理。在第一时间梳理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后,陈金波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同时从情理方面进行解劝,希望被告能考虑到田某系未成年人,可以给予更多谅解。另一方面,书记员陈侍君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和田某法定监护人沟通,告知其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官、书记员的释法说理和倾心调解下,原告同意在赔偿数额上让步,被告陈某当庭支付原告6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家长并未及时制止和劝导。但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随意性强,时常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遇到突发情况下应变能力不足,极易发生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教育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杜明 姚烽)

标签: 新野县法院 未成年人驾车 事故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