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如果没有您一次次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俺这个事就不可能解决。”“为了我们的事,您确实费心了。”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 年6 月2 5日,石某驾驶被告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在某国道南召县某路段倒车时, 车辆撞在路外原告所有的某加油站加油机底座上,致使加油机底座及底座油口、油罐等加油相关设备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召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该院司法技术室景军先后到案发现场进行了4次勘验,并协助本案的承办法官郝霞,不厌其烦地组织当事双方倾情耐心地进行了10多次沟通、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他们分析利害得失,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经过反复协商、释法明理,当事双方充分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赔付款项在短时间内履行完毕。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司法技术室景军和本案承办法官郝霞的倾情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相比判决,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更显著。近年来,该院注重把调解作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引导案件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促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不断提升。(杜明 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