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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再婚丈夫离婚后 诉求妻子偿还继女学杂费能获支持吗?

新野县法院:再婚丈夫离婚后 诉求妻子偿还继女学杂费能获支持吗?
2023-07-07 09:33:30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1年3月22日,离婚的王某(男)经人介绍与离异后带8岁女儿的李某(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为继女支付学杂费1.5万元。婚后没多久,两人因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若日后离婚,妻子李某需偿还王某彩礼及支付的女儿学杂费。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二次起诉离婚,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学杂费

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丈夫王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李某同意,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为继女支付的1.5万元学杂费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偿还学杂费的依据;其次,尽管再婚子女跟再婚父母无血缘关系,但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且法律赋予其与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支付继女的学杂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今社会离婚率高,再婚家庭比比皆是,更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特别是对继子女,应给予更多的关爱,承担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这既是再婚家庭幸福的基础 ,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供稿:胡守府 张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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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