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邓州市城区十二小组织全体教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学习。活动旨在进一步提高教师依法执教和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
本次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9月15日上午为集中学习,全体教师于上午第二节课大课间集中于一楼会议室集中学习观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讲座。9月15日--9月18日,采取分散学习形式,教师分年级段进行学习,并进行小组讨论。
对《未成年保护法》的学习意义深刻,有助于建立更为和谐的师生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老师不得体罚学生,尤其是不准言语侮辱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们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进行施教,增强了法律意识。大家一致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依据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程序,进行有效的工作,要珍惜它赋予我们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做到为人师表,依法执教,争当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燕天举 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