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追偿权纠纷中的被执行人赵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有力的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5年9月,赵某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借款20万元,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后赵某未按约还款,孙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代为赵某偿还借款本息。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代偿款未果,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赵某未按约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但赵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并躲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赵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法官多次努力做工作无果后,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7月23日下午3时许,执行干警根据收到的被执行人赵某行踪有效线索,立即采取行动将其拘传至法院,但被执行人赵某始终拒绝履行,故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作出惩戒。
“人无信则不立”,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任何个人与集体都要诚实守信、遵法守法,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就要为自己不守信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内乡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发挥执行职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为建设诚信社会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内乡法院 郭贝 聂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