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新春佳节, 烟花绚烂升空,在这“噼噼啪啪”的幸福声响中却也潜藏着安全隐患。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孟楼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熊孩子”放炮引起的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今年春节,某天的早饭后小俊(化名,14岁)在自家门前燃放烟花时,一支“窜天猴”不偏不倚钻入邻居张某摆放在商店门外的烟花摊上。
顿时,张某销售的烟花爆竹火光满天,众邻居合力将火扑灭。因小俊不慎引燃邻居销售的烟花爆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小俊及其父母赔偿损失2100元。
法院审理
邓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俊在放烟花游戏时,不慎将烟花朝向原告张某家方向,刚好引燃了原告摊位上销售的烟花爆竹,故小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失。因原告张某摊位上的烟花,引燃时视频看不清楚引燃数量、鞭炮类型,最后法庭根据监控视频中引燃时间的长短及没引燃鞭炮的类型,经咨询专业人士酌定判决由小俊父母赔偿原告张某12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亦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俊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燃放烟花爆竹游戏时,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在场看管或指导其采用正确的燃放方法,而是放任小俊一个人在门前玩耍燃放,致小俊采用不当的方法燃放烟花,烟花窜到邻居摆放销售的烟花爆竹摊上,引起烟花爆竹燃放,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小俊的过错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小俊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声声爆竹响确实会给新春佳节增添热闹和欢乐,但大家一定不可忽视其危险性,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
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既要保护好自己,也不能置他人于危险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供稿:邓州法院 何川 王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