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赵集镇余家村李某带着妻子,急匆匆地来到镇调委会,向正在值班的调解员史玉梅求助。
一进门,李某就怒气冲冲地说:“同志啊,俺们老两快要气死了,万般无奈,才来这里告状。”
史玉梅同志面带微笑,热情地接待了两位老人,安抚好他们的情绪,耐心地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
李某伤心地说:“我的两个儿子,一个还算孝顺,可另一个就差远了。大儿子每月给100余元生活费,平时还对俺俩挺关心的,一有空就来看望我们。二儿子太气人,种着我俩的地,还领了地补款,却不尽赡养义务,平时对老两不管不问,不给生活费。老二儿媳妇太不像话了,多次辱骂我俩。俺俩实在忍受不了,非要将二儿子告到法院不可!”
听完两位老人诉说后,史玉梅同志皱起了眉头,长叹一声,心平气和地劝慰道:“我理解老两的心情。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你俩为这事打官司,影响家人和睦,应该调解处理。我一定尽心尽力调解。你俩先回去等结果。”
史玉梅同志立即向赵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李新照同志作了汇报。李新照主持了专题会,研究决定受理调解申请,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史玉梅同志进行调解,
11月1号下午3点,李某的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妇按规定时间来到调委会。史玉梅同志围绕赡养两个老人这一议题,征求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妇的的意见。
大儿子当场表态说听从调委会安排。二儿子埋怨说,两位老人不明礼,又经常与自己妻子发生纠纷,积怨已久,不愿意让两位老人跟着自己生活。
史玉梅同志听了两个儿子的意见,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她单独将二儿子约到办公室做其思想工作,进行劝解。
史玉梅同志推心置腹地劝解到:“古语说‘百善孝为先’。农村有句俗话说‘父母养咱小,咱养父母老。’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法定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子女在履行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农村还有一句俗话是‘房檐滴水点点照。’做子女的应该给自己的子女树立榜样啊!”
史玉梅同志循循善诱,紧密结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讲相关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产生了水到渠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儿子聆听了她的劝导,顿觉醍醐灌顶、幡然醒悟,悔不当初。他承认了错误,深刻认识到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当场表态,愿意与哥哥共同赡养两位父母。
史玉梅同志闻听此言,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随后,她专程赶到老李家里,与老两促膝长谈,讲说调解结果。两位老人深表满意,连声道谢。一家人重归于好,其乐融融。
“家庭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如果不能及时化解,有可能引发骨肉相残的家庭悲剧和刑事案件。近年来,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屡屡见诸报端。镇司法所和镇调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发现、排解家庭矛盾纠纷,既弘扬了传统美德,普及了法律知识,又维护了家庭和谐,产生了一举两得的效果。”赵集镇司法所所长李新照在座谈会上深有感触地说。(燕天举 唐书晓 翟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