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紧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线,着力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护企业的和谐安定,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赢。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就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公司在法院的释法明理下,履行了欠付的农民工工资8.1万余元,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原告受雇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担任其分包的某安置房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的管理人员。工作完成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的劳务费8万余元,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该楼盘项目的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邓州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为涉农民工工资的民生案件,何时能够拿到工资是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便立即仔细查阅卷宗梳理案情,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争议也不大,二被告系企业,调解更利于解决纠纷。
总承包公司起初对原告起诉要求其与分包公司一起承担给付义务十分不解,认为自身未将案涉工程进行分包,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工作也并非受单位所安排,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办法官与其展开深入交流,耐心解释现行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总承包公司主动与原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履行了欠付的全部工资。
法官说法
为根治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整治普遍发生的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的欠薪行为,国务院在2020年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设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其中规定的总承包的直接清偿责任。本案即符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金融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等都赋予了一定的职责,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如建筑公司认为其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包含农民工工资)超出其公司与分包公司约定的工程款数额,可向分包公司追偿。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实中,分包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经常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燕天举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