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水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共有纠纷案件中,坚持法律情理并重,通过释法明理,保障了八旬寡居老人晚年的居住权。
简要案情
2013年,被告王老太与张大爷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居住在张大爷婚前与其孙媳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处房屋里。2013年,张大爷与共有人对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后经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调解,确认张大爷对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并确认张大爷有权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共有人不得干涉。2020年3月,张大爷去世。此后,王老太一直居住在上述涉案房产中。今年6月,房产共有人将王老太及张大爷的其他继承人一同诉至金水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王老太搬离涉案房产并支付独自居住期间的房屋租金。
由于本案涉及家庭纠纷,牵扯甚广,该院民一庭法官李雯受理案件后,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理清案件事实来龙去脉。了解到被告王老太已经八旬高龄,李雯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做沟通工作,释法明理,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法官说法
虽然王老太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其自从与张大爷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张大爷的继承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涉案房产共有人及张大爷的其他继承人对王老太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王老太的合法权益。王老太陪伴张大爷走完了人生最后七年的时光,照顾其生活起居,减轻了张大爷子女的赡养负担,理应得到尊重。而且现在王老太已八旬高龄,为使其能够有一个存身之地安度晚年,王老太理应可以继续在涉案房屋居住。最终,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