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我市出台《濮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信用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信用支撑。
《办法》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行年度评价,以结果为导向,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评价。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委营商环境办成立联合评价组,统一组织实施,评价方式为日常工作和年度评价相结合,年度评价由评价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开展。
《办法》要求,年度评价于当年11月启动,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示范、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后进单位予以批评,并将结果记入政务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