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记者从市林业局洛阳牡丹发展中心获悉,《“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根据《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牡丹产品经营者,可免费申请使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申领条件
●生产地域范围
使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东经112"○16'—112"○37',北纬34"○32'—34"○45')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商品范围为洛阳牡丹自然花。
●自然地理环境
该地域具有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气候特征:洛阳地处黄河中下游的中心区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气候变化与牡丹的生物学生长周期吻合,环境条件非常适宜牡丹生长。
土质特征:土壤中的各种微量元素,如钙、镁、铁、锰、铜、锌、硼、钼、钒、钴、镍等含量较高,这些微量元素能有效促进植物细胞生长,促进叶绿素、糖类、酶类的合成及花蕾的形成,使洛阳牡丹的根系更加发达、色泽更为鲜艳。
■申领流程
洛阳牡丹发展中心主任梁艺馨表示,申请使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洛阳牡丹发展中心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使用者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申请使用者种植基地情况这两份材料。
洛阳牡丹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及质量的实地调查,包括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种植基地、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参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洛阳牡丹盆花质量标准》DB41/299—2011)等,做出书面意见。
符合“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双方签订“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按程序申请办理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
“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以许可合同约定的年限为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洛阳牡丹发展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洛阳牡丹”证明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
“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示:
一、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附着在产品本身及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应更改商标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收费标准
“在《管理办法》试运行期内,申领‘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合法使用人暂定免费。”梁艺馨说,日后,使用“洛阳牡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标准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