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440335932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里巴巴晋江市萌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福建省晋江市萌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厦门浪吧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河南省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董小米(微微辣味),大肠菌群数、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董小米(微微辣味)共计60罐,规格200g/罐,生产日期2020-09-15,已销售60罐,违法所得150元。
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董小米(微微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商丘市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食罚〔2021〕JC-Y-0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董小米(微微辣味)不合格的原因是炸制器具清理及内包装灭菌不到位,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企业已作出以下整改: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控制度;严格落实炸制器具消毒制度,保证炸制器具符合规定要求;提高检验能力,加大对出厂产品的检验批次。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二、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00243290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蜜乐江苏总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蜜乐蜂产品商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壹号槐花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 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于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壹号槐花蜜共生产24瓶,465g/瓶,共计11.16公斤,生产日期2020-05-27,已销售20瓶(被抽样8瓶,召回12瓶),剩余4瓶为企业留样,销售价为49.50元/瓶,销售货值金额990.00元,违法所得396.00元。
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蜜乐源养蜂专业合作社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6.00元;3.没收扣押产品实物12瓶。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食罚〔2021〕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壹号槐花蜜不合格的原因是微生物分布的不均匀性。该企业已做以下整改:1.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保障蜂场环境、包装容器及工器具的卫生安全;2.加强生产过程把控,加大对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控频次;3.增加紫外线灯的清杀频次,保证每次消杀的时间,确保消毒充分有效;4.升级部分微生物检验设备,确保对原料及成品的微生物把控更加严格和精准。
2021年5月25日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