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发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就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安排。
在房屋补偿方面,《办法》提到:
对普查认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实有房屋,按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未建房屋,在没有新增违法建设、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标准,给予房宅综合补贴。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上房屋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内,砖混结构、钢结构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框架结构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内)。
在实施征收时一次性发放每户2200元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对经认定合法的住宅,每宅奖励2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数,可设提前搬迁奖,最多不超过30000元。
在村民安置方面,《办法》提到:
被征收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有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
(二)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原有农业户口且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现役军人。
(四)依法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员(在同一征收区域内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五)原有农业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六)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人可获得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确因户型设计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内),均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补。
被征收人安置房购房款从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补贴、奖励金总额中扣除。若各项补偿、补贴、奖励金不足抵扣购房款,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下列一种处理方式:补交购房款差额、放弃按人份的安置房购房权。
《办法》还提到:
采取欺骗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屋。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启动村庄房屋征收工作,但尚未征收结束的村庄继续执行原政策。
附: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工作,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根据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乡镇(办事处)按照郑州航空港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辖区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政法、自然资源、建设、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组织对被征收村庄的户数、人口以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被征收人(或其委托人)签字认可。由乡镇(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第五条 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房屋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档案室,一户一档专柜保存。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录入、存储、保存、使用等设备,实行档案信息化、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六条 对普查认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实有房屋,按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未建房屋,在没有新增违法建设、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标准,给予房宅综合补贴。
第八条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上房屋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内,砖混结构、钢结构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框架结构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在实施征收时一次性发放每户2200元搬家补助费。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原因需要提前征收的,发放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期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截止时间为自首次发布安置房分房公告之日起再顺延两个月。
现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间死亡人员的过渡补助费自死亡之日起,次月停止发放;安置房已部分分配到位的,依照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按比例核减乡镇(办事处)过渡补助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对经认定合法的住宅,每宅奖励2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数,可设提前搬迁奖,最多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助费。
第十三条 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及奖励金额,由乡镇(办事处)会同村组按相关标准和程序予以结算支付并公布。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村民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收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有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
(二)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原有农业户口且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现役军人。
(四)依法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员(在同一征收区域内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五)原有农业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六)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的24时。
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应予公示。公示后由村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讨论认可,并将结果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获得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确因户型设计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内),均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用于增加村民收入。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购房款从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补贴、奖励金总额中扣除。若各项补偿、补贴、奖励金不足抵扣购房款,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下列一种处理方式:补交购房款差额、放弃按人份的安置房购房权。
第十九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被征收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可多享受一人份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5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1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者,按再生育时房屋市场价依法追缴此60平方米的购房差价款,且对再生育的子女不再予以安置;2016年1月1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安置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由村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确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办事处)会同村组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 安置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管理模式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节 非农业及公职人员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在被征收区域内原籍有合法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公职人员或公职离(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回村购买安置住房。
(一)在原籍村有合法宅基地和住房的。
(二)住房是合法继承的。
人均可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4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2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
每户按实际人口购买安置住房,实际人口超过3人的,最多可购买3人的安置住房。
可购买安置住房,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过渡补助费政策及其他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第三节 新增人口安置
第二十三条 以首次安置房分房公告发布之日24时,为新增人口截止时间。新增人口截止时间后再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二十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口,可享受安置政策。
(一)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
(二)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三)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人口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新增人口由个人申报,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村组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就资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郑州航空港区新增人口安置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城镇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根据乡镇(办事处)的审核结果确定安置资格。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可购买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首次发布安置分房公告后顺延两个月止,给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新增人口不享受过渡补助费和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从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因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专款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欺骗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屋。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区因特殊情况依法需要征收村庄宅基地上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启动村庄房屋征收工作,但尚未征收结束的村庄继续执行原政策。本办法实施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合村并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村民安置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综保管〔2012〕45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合村并城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政策的通知》(〔2017〕126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关于调整合村并城村民安置政策的通知》(郑港〔2019〕68号)停止执行。《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郑港工委〔2013〕31号)中涉及村庄房屋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如涉及特殊情况,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