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建立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推动完善省内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进一步明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额度、水质监测的基本要求以及完成时限,为调动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明范围,落实责任主体
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范围为伊洛河、沁河、蟒河、天然文岩渠和金堤河等黄河主要一级支流,涉及郑州、洛阳、安阳、新乡、焦作、濮阳、三门峡7个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市(县)政府是建立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市际间横向生态补偿由相关省辖市组织实施,市域内横向生态补偿由省辖市组织辖区内相关县(市、区)落实到位。
定标准,科学合理补偿
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采用“水质基本补偿+水质变化补偿+最小生态流量限制”的方式。其中:在基本补偿部分,若补偿断面水质优于补偿基准,下游市补偿上游市;若补偿断面水质劣于补偿基准,上游市补偿下游市。上下游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水质基本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在变化补偿部分,补偿断面关键污染因子指数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下游市补偿上游市10万元;每上升1个百分点,上游市补偿下游市10万元,补偿最高限额原则上为300万元。断面年均流量必须满足最小生态流量要求,否则上游市需向下游市补偿,原则上为300万元。
制模板,推动协议签订
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模板,进一步细化数据确定、补偿标准、资金清算等内容,提高《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参考性,为加快推进协商沟通,推动市县政府尽早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提供制度支撑。对于主动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并签订协议的市(县),省财政将提高省级引导资金调节系数,或在安排省级生态环境资金时予以倾斜,进一步增强市县政府签订协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