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需要。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新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省现行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业务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皆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制定的,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管理实践要求,需要在省级层面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细化落实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完善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发挥。
(二)适应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坚持把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步分批推进改革走深走实走细,2021年底,全省省、市、县、乡四级用票单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涵盖所有票种。电子票据基本替代了纸质票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已成为我省财政票据新型监管模式。制定《办法》全面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将改革成果和新的规定要求固化上升为制度安排,有利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财政建设。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
(一)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延续财政纸质票据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求,明确财政电子票据是财政纸质票据的电子形式,保持各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电子票据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不改变;保持用票单位关于电子票据使用和保存管理主体不改变。
(二)坚持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原则。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在财政部门以及票据使用单位的归档备查时限、信息共享标准等具体要求,便于全省遵照执行。
(三)坚持深化改革服务便民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优化财政票据服务管理方式,保留必要的人工渠道,要求开票单位按需提供财政电子票据打印和换开等便民服务,满足老年等特殊群体和特殊情况下多元化票据需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财政电子票据的概念、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职责分工。第二章财政电子票据的式样、种类和适用范围。按照全国统一口径归并财政电子票据为三大类,明确每类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信息。第三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规范了财政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开具、传输、入账、核销和归档各环节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第四章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明确了系统对接标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存储介质的发放、保管,以及电子票据信息传输、防伪验证和存储技术等安全管理条款,保留了纸质票据业务流程作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的备用方案。第五章财政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突出了电子票据在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动态监控的监管方式,为开展电子票据动态监控,建立完善财政票据安全预警机制提供制度依据。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期限作了说明。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局,联系电话:0371-65802027、0371-65808031、0371-6580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