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美广告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治理力度,推动医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致信辖区内所有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中务必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美容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市市场监管局在致信中表示,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地址、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向登记机关备案,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符合主诊医师条件并在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推荐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用语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宣传用语应当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内容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不得刷单炒信,不得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宣传。
不得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确保真实、合法。医疗美容广告未经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必须与审查批准的证明文件一致,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医疗美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李爱琴)
标签: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